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制定了审议工作实施方案,形成责任清晰、任务具体、层层推进的工作闭环。9月12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该草案。9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了该草案。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和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规定,准确把握电梯行业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二是做到立法为民,认真听取并注重采纳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电梯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的意见建议,保障各方有序参与立法。三是紧扣发展实际,与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发展现状相衔接,与人民群众对电梯高质量配置、使用的需求相契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第一轮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立法咨询库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电梯行业协会及部分物业公司、维护保养单位等征求意见,通过太原日报、人大常委会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法制委结合第一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后,第二轮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两轮共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稿410份,收集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20条,为做好审议工作夯实了民意基础,提供了智力支持。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论证。赴电梯检验检测、大数据管理、应急处置等单位,高层和加装电梯的住宅小区实地调研。赴中吕律师事务所、南环社区等基层立法联系点,与小区居民、物业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等面对面交流。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专家、人大代表、乡镇(街道)、电梯相关单位等意见建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和行业专家研究论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审议工作各环节,提升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反复修改法规内容。共召开修改工作会议10次,通过专题学习,吃透法律、法规、电梯行业标准和政策要求,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拓宽思路,充分讨论研究,数易其稿,提请省人大法制委初步审查后,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一审条例草案共9章49条。审议过程中,章节标题修改1处,条文增加4条,修改40条。目前草案修改稿共9章53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一是对照条例草案具体内容,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在第二条法规适用范围中增加电梯的“选型配置”。二是为使章节结构一目了然,直接呈现各章内容和逻辑关系,相应地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选型配置和生产经营”。三是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已明确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草案无需重复。法制委经研究,建议不对家庭自用电梯进行赘述,删除原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
(二)关于选型配置和建设。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当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电梯配置双电源备用系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法制委经研究认为,没有上位法明确规定强制配备电源备用系统,但应鼓励有条件的场所进行配备,建议增加一款“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在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有的小区居民提出电梯配置应考虑特殊人群的安全、便捷出行,法制委经研究,建议明确电梯配置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重要的民生实事工程,应丰富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明确本市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同时,明确业主资金筹集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此外,还对加装电梯与旧楼的连接部分质量安全问题、防水问题等进行了专门规定,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宜居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四)关于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有的专家建议,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形下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同时,原条例草案规定,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乡镇、街道承担使用单位责任,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不属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范围。法制委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建议按照电梯新安装尚未移交使用,移交后所有权人自行管理,所有权人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等单位管理,以及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等5种情形,区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对于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情形,建议由乡镇、街道指导、协调和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落实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主体责任。
(五)关于电梯及其零部件质量可追溯。有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出,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电梯零配件时,要确保该配件可追溯来源,对其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一方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质量可追溯(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另一方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购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配件,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强化对电梯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六)关于乘用电梯行为规范。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小区居民提出,应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对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乘用人有权劝阻、制止。法制委经研究,建议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安装阻止其进入电梯的装置,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部分,今年7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消防条例》已有规定,条例草案不再重复。同时,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乘用人有权对不文明乘梯行为进行劝阻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七)关于应急救援机制。有的小区居民提出,要完善救援机制,明确救援响应时限。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救援、培训演练等联动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明确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困人故障报告后,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建成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不超过一小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减少因延期救援引发的二次伤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法制委对条例草案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草案修改稿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