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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 (记者 徐  壮) 文化和旅游部11日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投诉形式、受理渠道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对原国家旅游局2010年公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订,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应对旅游市场发展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旅游投诉,为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办法明确,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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