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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更新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全面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步废止2020年版相关预案。

  该预案明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适用于我省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报告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敏感人群、重金属污染等情形,按高等级程序上报。

  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该预案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应急处置环节聚焦切断污染源、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监测、市场管控、舆论引导等关键措施,确保快速科学处置。此外,该预案还从队伍、物资、资金、通信、技术等方面,明确了应急保障措施。

  (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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