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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一规范信用评价赋能高质量发展

——解读《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专家表示,实施方案通过系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发展促进中心综合评价处处长何玲指出,实施方案的出台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安排。

  据介绍,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相辅相成的关系,推动两类信息双向融合,助力实现政府更有为、市场更有效。

  同时,针对各地各部门评价规则不一致、结果不互认的痛点,实施方案划清评价权责、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从制度层面破除市场壁垒,让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招投标等环节享受更多信用红利,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研究员张晓兰介绍,在评价规则上,实施方案统一了指标数据来源、结果等级及评价周期,并明确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

  此外,在权益保障方面,实施方案注重全流程规范。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同时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对于实施方案的落地,何玲表示,重点要强化三方面协同。一是政府与市场协同,政府提供基础性、普惠性的信用“基准线”,市场机构在此基础上开发多元化、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比如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等,形成优势互补。

  二是中央与地方协同,国家层面聚焦顶层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则,地方层面立足落地应用与优化服务,创新培育更多“信用+”应用场景。

  三是评价与应用协同,评价要支撑应用,应用要反哺评价。比如,金融机构发现实际违约率与评级不符、监管部门发现评价结果与实际风险存在偏差,都要建立闭环反馈机制,推动信用评价在应用中持续完善,实现评价与应用良性互促、协同增效。  新华社记者  戴锦镕  魏玉坤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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