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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以此为契机,山西省高院发布了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大气保护、野生鸟类保护、噪声污染治理等多个领域,集中展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举措、新进展、新突破。

  核减排污 探索生态赔偿新模式

  某发电公司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多次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经查,发电公司违规排放行为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了损害。某绿色生态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发电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发电公司违规排放烟尘0.01831吨、氮氧化物1.39073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8896元。

  人民法院考虑发电公司违规排放多为“瞬时超标”,在绿色生态中心提起本案诉讼前,发电公司已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了超低排放,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认可。故在该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创造性提出核减排污量的替代方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发电公司向法院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减排承诺书》《减排实施方案》,承诺在排污许可证允许的定额范围内继续减排,5年之内以2800吨(含)以上氮氧化物、350吨(含)以上烟尘减排量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减排量将从其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核减,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督,并向法院反馈结果。

  本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人民法院探索行为补偿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创新案例。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服务大局,增强绿色发展动能,为推动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新的实践路径。

  保护动物 只养不卖同样违法

  某县林业局、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何某太在院内饲养了6只鸟,何某太称这些鸟是从外市购买。经鉴定,6只鸟中有2只画眉、2只云雀、2只蒙古百灵,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总计2.3万元。案发后,6只鸟已被移交某公园管理中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太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用来自养,价值2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何某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明确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用于自养构成犯罪,纠正了部分公众“只养不卖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强调了任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涉案鸟类已经得到妥善安置,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缓刑,既起到了惩戒教育作用,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多措并举 化解噪声污染纠纷

  徐某为家中持续出现嗡嗡异响,其发现负一层暖气泵房有强烈震动及噪声,联系某物业公司解决未果,某热力公司采取调节压力的方式尝试降噪,仍未有效改善。徐某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与热力公司限期整改低频噪声问题,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现场实地勘查了解噪声来源、频率、大小,咨询鉴定机构,征求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意见,认定该噪声属低频噪声,不具备鉴定条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查看设备,入户亲身感受,认为噪声确实对群众日常居住生活造成持续侵扰。同时,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主动向物业公司、热力公司释法明理,建议通过技术改造降低噪声分贝。二被告接受人民法院建议,及时采取了供热设备加装管道软连接、调整优化设备安装及工程设计等措施,降噪效果明显,双方达成和解。徐某为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本案是人民法院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群众合法权益救济,有效维护当事人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

  除以上三起案例,另外两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朱某星、姬某栋非法采矿案,以及某县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记者 任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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