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地方性法规,要完成修改、废止工作。法制委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倒排时间节点,对全市现行有效85件地方性法规逐件筛查梳理,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多方研究论证,提出《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废止决定草案情况汇报如下。
一、废止法规的必要性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扎实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生态环境法典主旨、条文存在冲突、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统一、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从整体制度设计、管理模式到法律责任,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较多不一致,无法通过局部修订完成衔接,且部分内容生态环境法典已授权国家部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执行,清理我市冗余制度,有必要及时废止这两件法规。
二、废止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是全面梳理,初筛废止项目。紧扣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制度框架和上位法最新规定,在开展清理工作时,重点核查生态环境保护类法规的整体适配性、现实适用性和上位衔接性,严格区分“可修改完善”与“需整体废止”法规边界,初步梳理出废止法规清单。
二是多方沟通,提出决定草案。法制委员会在系统开展多轮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研究市人大财经委、城建环保委和市工信局、市城管局的清理建议,经多方沟通协调,就法规废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废止决定草案。
三是深入论证,夯实废止依据。逐一研判拟废止法规,全面核实法规实施年限、适用场景、执行现状及上位法替代情况,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基层执法实践,逐条确认法规废止理由,确保每一项废止事项均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贴合实际。
四是广泛征集,凝聚工作共识。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线下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线上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库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召开2次专家论证会、4次座谈会,各方均同意废止。6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废止决定草案。
三、废止理由
(一)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
该条例于1999年10月制定,2015年12月修正。立法依据上,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予以废止。职能设定上,条例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环保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以地方无权保留与此不符的审核制度。核心内容上,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法律责任上,条例对采用淘汰工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因此,建议废止。
(二)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7年10月制定。立法依据上,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予以废止。规范表述上,条例从名称到条文均为“建筑废弃物”,与生态环境法典“建筑垃圾”的表述不一致,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应当废旧立新,同时,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生态环境法典已授权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监管模式上,条例主要依托行政许可构建管理模式与监管逻辑,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建筑垃圾“联单制”全过程管理要求无法兼容。适用范围上,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城区,“三县一市”参照执行,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其适用范围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法律责任上,条例对未按规定清理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因此,建议废止。
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所涉及的领域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废止后不会出现管理依据缺失。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废止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