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社会治理和民生领域开展“小切口”立法的重要尝试,也是省人大历史上首个运用“立法大纲”的方式,由人大全程参与主导、指导法规起草的项目。该《办法》共有25条,大体分为八个部分。其中明确规定了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职责及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
同时,明确了首接负责制,细化了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制度,还增设了应急安置制度。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规定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情形,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并存档。细化和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据及执行等内容,将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纳入协助执行主体范围,更好地发挥保护令作用。
此外,增加了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规定。针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便有效固定家庭暴力证据。增加了家庭暴力的权利救济方式,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更便于公众知晓,依法维护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