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广大农村建房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农民盖房往往是自发互助,有劳动力的凑在一起就能“起房盖屋”,没有合理规划,更缺乏安全保障,由此也导致很多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好即成危房”。
《办法》规定,按照用途划分,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农村其他房屋。
我省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成立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建筑企业也可成立农房建设分公司,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
自建房的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登记。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
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