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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红色遗址和英烈纪念设施

全省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70件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6月1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情况。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发现红色资源案件线索402件,立案37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磋商370件,保护红色遗址和英烈纪念设施300余处。

  山西作为革命老区,拥有众多革命博物馆、纪念馆、烈士墓及烈士陵园等,这些红色革命遗址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党和国家的红色基因库,承载着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善作善成、一往无前的可贵品质,是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理想信念的重要文化资源。2018年、2021年《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相继实施,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红色资源提供了更多实体法支持与价值引导,全省检察机关保护红色资源的广度和深度得以拓展,办案成效不断扩大。

  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发现红色资源案件线索402件,立案37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磋商370件,保护红色遗址和英烈纪念设施300余处,其中革命文物113处,案件办理实现了各市全覆盖。在推动保护红色遗址和英烈纪念设施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积极与军事检察机关协作,已联合办案70余件。

  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红色资源保护案件中主要监督以下八种情形。一是擅自拆除、改(扩)建红色文化遗址,或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二是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以及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采石、采矿、爆破、开荒、挖掘、取土的。三是破坏、污损红色文化遗址和烈士纪念设施的。四是损毁或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纪念标志的。五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六是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及其他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庄重、肃穆、优美环境和气氛的行为。七是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的。八是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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