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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标准更精细 工伤认定更科学

  张西流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专家建议,相关条款应该予以修改,未来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法治日报》6月22日)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意外身亡后的工伤认定,则成为社保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保险,也成为一些用人单位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特别是,由于相关法律滞后,导致人社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工伤认定上存在分歧,自由裁量空间大,从而引发纠纷不断。最终搏弈的结果,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

  众所周知,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中,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是“三要素”,三个要素看似简单明了,然而,在实践中却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随着工作形态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更加灵活,给工伤认定带来挑战。特别是,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是否认定工伤争议频发。对此,有专家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仅仅因为“48小时时限”而区分为是否享有工伤待遇,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

  可见,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问题亟须解决。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引发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现象屡屡发生,不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引起,仅以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会造成巨大的待遇差异。特别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得不够细致,顶层设计不明确,导致基层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分歧不断,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法定标准更精细,工伤认定才更科学。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工伤认定标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工伤认定问题,适应工伤保险实践发展的需要。比如,可以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同工伤。(作者为湖北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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