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一个重大的贡献是礼制的确立。也就是说,国家政权的基本构架、社会管理的基本方面都有可以遵循的制度规定。
周人强调自己是夏人。这虽然有历史演变的依据,但主要是为了取得文化上的正统地位。同时,周也继承了夏以来的相关制度,并进一步系统完善。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完善了中央制度。周天子分封诸侯,对诸侯有封、夺之权。诸侯需听命于天子,向王室纳贡,尽各方面的义务。其中的大国诸侯亦可在王室任中央职务。二是普及了分土封侯制度或封建制度。国家的土地归周王室所有,由王室分封给诸侯。诸侯再以各种形式交由庶民耕种。三是健全了礼乐制度。无论国家大事、诸侯之请、庶民百姓之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典章礼仪。如表示权力地位的鼎,就规定天子用九鼎,诸侯用七鼎,大夫用五鼎,士甲用三鼎或一鼎等等。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宗族世系。不论天子或是诸侯,均分为嫡系大宗、庶系小宗。大宗嫡长子有继承大位之权。
传说由周公所作的《周礼》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完备地规范国家机构、治理体系及制造功用的著作。在这一著作中,以周制为主轴,不仅介绍了当时国家机构的设置分工与职能,也反映出当时人们对国家制度、权力意义的哲学思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军事、日常生活等诸多内容。
《周礼》把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官职系统与自然现象结合起来,规定什么季节时间做什么政事、如何做等等。在对政权治理的规定中,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密不可分、相互作用的关系。如大司徒,也就是冢宰的职责之一是寻找地中,并决定在地中建立王国都城。之所以如此,因为地中是天、地中和之气汇合的地方,是四季时间均衡交错的地方,也是风雨适时汇聚致风调雨顺的地方,是阴阳二气和谐而存的地方等等。《周礼》也突出强调了“仁”的政治理想与作用。国家治理就是要“富邦国、任百官、生万民”,使国、官、民三者统一起来。国家治理的目的是要国家强盛,百姓能够很好地生活。此乃为仁政,是符合天道之政。《周礼》也有很多部分涉及到了艺术、科技等内容。在制定官职礼制的同时,《周礼》也是一部反映周时政治、经济、文化的百科全书。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礼治国,强调德政仁治。这应该也是事实。但实际上所谓的“礼”其实也就是“法”,是一种要求人们遵循的规则。在礼中也包括了法的要求,以及法的内容。也可以说,礼与法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礼从正面规范人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去做;法则从反面限制人们不能做什么,做了之后要承担什么后果。
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法的重视并不弱,历来都有关于法制的建设举措。在尧舜时期,文明初创,一切还不够完备。但已命皋陶作法。《尚书》中就记载了舜命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这里的士就是理官,也就是制定与执行法律的官。而“五刑”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法。夏时,正如《左传》之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据说夏时即有著名的监狱,叫“夏台”,也叫“钧台”,在河南的禹县,是夏桀囚禁商汤的地方。尧舜禹与夏均与山西关系密切。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可以说山西晋地与中国法治的肇始、建设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商立之后,因夏礼,把原来已经有的法律与夏朝的法律结合起来,制定了《汤刑》。这对周时的法治建设也有很大的影响。尽管根据不同的时代,法律各有增减变化,但历史上还是有周朝之“刑名从商”的说法。据说周公旦曾作《九刑》九篇。这应该是西周时期成文刑法的总称,基本沿用了商时的五刑制度,包括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再加赎、鞭、扑、流等四种,共九种刑法,是当时的法律文书,亦可视为礼的一部分。到周穆王时,曾命吕侯为相,制定刑法,被称为《吕刑》,收入了《尚书》中的《周书》。这应该是中国远古时期一部内容比较完备的成文法。
山西在周时地位比较重要。晋之初封时,其诸侯的爵位为侯。但是在晋武公取代晋之大宗后,晋君谥号均称“公”。这些都应是对周之宗法制的破坏。但这一现象并不仅限于晋国。其它诸侯国亦多如此。可以说晋国也是改变了周之宗法制度的主要国家。这首先体现在“曲沃代翼”上。也就是作为庶系的曲沃小宗因为势力强大,逐渐取代了嫡系大宗的地位,成为晋之国君,嫡长子继承制度也不再严格执行,往往有庶子继位的现象。后之晋国诸君汲取教训,重用异姓贵族士卿而废公族,终使卿族势力越来越大,以至于掌握了晋国的军政大权,由韩、赵、魏三氏瓜分晋国,终春秋之世而开战国之争。
由于宗法制被破坏,宗法的约束力下降,礼乐之制的影响力减弱,取而代之的是法制的强化。在这一过程中,晋国多有新法出现。如晋文公作“执秩之法”,后被修改为“赵宣子之法”。晋景公时依周礼制定了“范武子之法”。晋悼公时再改此法。后晋国执政正卿范宣子将刑法从之前的法律中独立出来,单独成“范宣子刑书”。至晋顷公时由赵简子与荀寅将其铸于铜鼎向社会公布。此举将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公示,改变了法藏于密室的秘密之法形式,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就周之礼制而言,则是一种变革。晋国法制思想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实践对法家学派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