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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

可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报讯(记者 李晓并)7月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可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作适当延长。

  缓缴期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可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缓缴期结束后再按规定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或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对已经以现金形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在缓缴期间受疫情影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出现欠薪和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的,缴存企业可申请临时动用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供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返还缴存企业。

  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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