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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文身店被判赔礼道歉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我充分意识到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承担社会责任”“判决生效以后,向社会公众道歉”……3月17日,由小店区检察院起诉的两家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小店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两家文身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2022年7月,小店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李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时,发现涉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王某、王某某身体存在大面积文身,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办理刘某等8人抢劫案中,该院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刘某、薛某身体同样有大面积文身。

  经询问,王某等人的文身,是在我市迎泽区某文身店所文;刘某等人的文身,是在我市小店区某文身店所文。小店区检察院进一步核实发现,上述两家文身店还为多名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不是家事,是侵害未成年人群体健康成长的大事。”小店区检察院认为,两家文身店店主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但是却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1月,该院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今年2月下旬,该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文身店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7日,两起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小店区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堂办案,区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诉讼请求、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示证,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建议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两家文身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两家文身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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