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某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未按照合约参观王家大院。依据《旅游法》条款,太原市文旅局予以其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曹某罚款18000元;对带团导游胡某罚款5000元。
索某进行导游活动、旅游行程中,在旅游大巴上向旅游者兜售商品。依据《旅游法》条款,太原市文旅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山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32人的旅游团开展太原—榆次—蒙山一日游。依据《旅游法》条款,晋中市文旅局予以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此外,还有如下违法案例:忻州某旅游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组织47人旅游团进行绵山一日游。大同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组织魅力港珠澳双飞六日游。导游赵某私自承揽业务,组织旅游活动。李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组织34名游客开展壶口瀑布一日游。依据《旅游法》条款,以上涉事人员和旅行社被罚款1000元至12000元。
省文旅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提醒,民众在旅游消费时,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理性选择旅游服务,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保障合法权益。游客可通过举报电话12345对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举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