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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说前男友是渣男 侵权了

  遇到“渣男”或者“渣女”,该怎么办?是选择公开曝光,让大家避雷“吃瓜”,还是和朋友吐槽默默承受?近日,郴州北湖法院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

  分手后在社交平台发布一系列言论

  大壮与小美是湖南某学院学生,两人通过剧本杀相识,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建立恋爱关系。

  交往期间,大壮发现小美已经有男朋友,便决定不再联系,但小美不肯。两个月后,大壮正式向小美提出分手,并在朋友圈发布与另一女生确立恋爱关系的消息,将小美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次日凌晨,小美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实名爆锤”“某学院某级某班大壮同学”“渣男”“海王“等字眼……后被人转至学院的告白墙。

  大壮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后,联系学院告白墙管理员删除了转帖。经与小美沟通协商未果,大壮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书面道歉,赔精神损失费500元

  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大壮与小美在自由恋爱数月后提出分手,属于自行处置感情问题,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小美对大壮的行为十分不满,立刻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系列言论及图片,其中包含明显具有人身侮辱、辱骂性质的词语,相关帖子被转载至就读学院的告白墙,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壮的名誉,构成名誉侵权,小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小美已经认识到自身的过错,自行删除了相关内容,对于大壮主张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法院结合小美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不当言论影响范围,并考虑尽量降低对大壮的影响等因素,判决由小美向大壮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就读的学院告白墙张贴一周。大壮主张精神损失费8000元,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定为500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曝光牢记不使用侮辱性词汇

  近年来,在社交网络上锤“渣男”“渣女”的事件层出不穷,提起“渣男”“渣女”“海王”,人人都深恶痛绝,恨不得分分钟上去“手撕一波”。

  从法律上来说,民法典只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情侣之间则没有法定的忠诚义务。不过,规范公众社会行为的,除了成文法,还有习惯法,以及公序良俗、道德评价等等。对确定了恋爱关系的情侣,道德上同样有相互忠诚的要求。如果任意一方有背叛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批判,并须返还礼金等。被背叛的一方,也有权利通过公开事实,借助道德力量对背叛的一方进行惩戒。

  如今,社交网络的发达,加之“劈腿”“出轨”等桃色事件天然容易引起极大关注,可能让此类事件迅速传遍整个网络。被批判者,不仅在小圈子里名誉扫地,更可能在全网络范围内“社会性死亡”,而且网络上的道德批判可能比熟人圈子更加猛烈,更加直接,甚至可能引发舆论风暴。

  因此,类似的网络控诉出轨事件一定要秉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严格遵循合规合法的渠道和步骤来解决问题,即使曝光也要牢记和遵循“不曝光隐私,不曝光照片、视频,不使用侮辱性词汇,不造谣传谣,不过度,适可而止”等“五不”法则。切记不要因为愤怒而忘记法律的底线,逾越手段程序的公正性去追求正义。

  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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