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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变“仓库” 依法解矛盾

  本报讯(记者 郭晓华 通讯员 张德嘉)锦泽苑小区1号楼的一户居民,将楼道视作自家“杂物间”,堆满儿童玩具车、矿泉水桶、纸箱子等杂物,不但脏乱,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引发了邻里矛盾。解放南路一社区网格员接到居民反映后,通过查阅《民法典》、咨询律师、面对面调解双方矛盾,促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你好,是网格员吗?对门邻居几乎要把杂物堆到我家门口了,致使我们出行不便,还存在安全隐患,希望社区帮忙协调处理一下。”网格员李佳接到锦泽苑小区居民反映后,立即前往该居民家中了解情况。

  李佳来到居民所在楼层,刚出电梯便看到整个楼道堆满了孩子的玩具车、矿泉水桶、纸箱子等杂物。据悉,反映问题的居民多次与对门邻居沟通,但对方始终未作处理,双方还因此发生争吵。

  为化解邻里纠纷,李佳认真查阅《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联系社区律师咨询法律意见,并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分别为双方做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多从邻里和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经过耐心调解与劝说,居民清理干净杂物,消除了安全隐患,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太原市迎泽区智远法律服务所律师张锐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一方在过道内长期堆放杂物,影响另一方出行,给单元楼内其他住户造成安全隐患,属于侵害行为,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小区如有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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