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清徐县检察院在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监督中发现,清徐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该行为还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尚未得到有效维护。县检察院第一时间组织第三检察部研判案情,在省、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拟定调查取证方向,明确工作重点;逐级报请省、市检察院、法院指定管辖;及时在正义网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诉讼请求等具体问题集思广益;约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列事实、摆证据、讲政策、释法律,使其真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为将来判决的及时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和2019年2月,清徐县某公司生产2批次食品,分别销售到湖北省和河南省,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以上产品均已流入零售市场,无法召回,其价格共计人民币1140元。最终,检察院提出了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单位法人当庭悔过,对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表示将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司 勇、王 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