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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可在“家门口”维权

  本报讯   3月15日,万柏林区法院发布一起因网购产生的纠纷案件,最终原告在“家门口”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2019年6月,家住万柏林区的李某从注册登记在上海的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订购了一台某品牌新款手机,并且全额支付了购机款1888元,但是购物平台却没有按约定发货。李某将该平台作为被告起诉到万柏林区法院,要求购物平台退还全部购机款,并支付购机价款的三倍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且属于以快递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万柏林区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购物平台退还李某手机款1888元,并赔偿李某5644元。被告不服此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中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机款并进行赔偿,原告撤诉。(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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