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谢某系一名保洁员,负责梁平区梁山街道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与梁平区某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巷道上空落下砖头,谢某准备处理时被上空掉下的另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受伤,后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脊髓挫伤、截瘫等。为治疗伤情,谢某共花费医疗费47万余元,后续仍需治疗。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谢某于是将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以及梁平区某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梁平区法院审理认为,由无法排除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散损失的方法,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致伤原告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被告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被告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谢某27613.2元,梁平区某医院补偿谢某19329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