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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盗掘古墓被判刑

  本报讯   3月29日,万柏林区法院通报一起盗掘战国古墓案, 8名被告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重刑。

  2019年11月9日,张某获悉晋中太谷某地附近可能存在古墓葬群,找到李某等人预谋盗掘古墓葬。随后,张某联系到可以探查古墓葬位置的陈某、王某,并联系了刘某、岳某、雷某、张某某等人一起盗掘古墓葬。11月10日至20日期间,张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太谷某地分两组盗掘3座古墓葬,盗窃墓葬内铜带钩、玛瑙环以及陶壶等器物。同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被盗的3座墓葬均为战国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毁坏和遗存物缺失,对战国时期历史文化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鉴定,涉案的1件龙纹铜带钩、1件铜带钩、1件玛瑙环为三级文物,其余29件均为一般文物。

  万柏林区法院审理认为,8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本案各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8人十年至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市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告人已交付执行。(梁   涛、杨林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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