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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分析事故 交警发出警示

事故现场
  本报讯  8月5日,交警支队通报了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划分进行了深度分析,以此提醒大家在骑乘电动车时,一定要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今年5月25日7时30分许,在杏花岭区新建路旱西关街口北侧(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前)的非机动车道内,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超越前车向左打方向时,与驾驶腾羚牌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詹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杜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詹某未保护事故现场(未标明位置),与杜某一同前往医院进行救治。

  交警认定,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超越前车向左打方向时,突然猛拐,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且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交警认定,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大家,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但骑乘时一定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相互礼让,确保安全。另外,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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