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我省持续加大“标准地”出让力度,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40%。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项目开工落地。
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对用地企业已竞得“标准地”的项目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实施项目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监管办法,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
山西综改示范区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我省乃至全国“标准地”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何宝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