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租赁住房市场实际,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落实有关与保障性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要求,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
在税收方面,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民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报装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贺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