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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我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本报讯   从天而降的电脑主机,坠落在单元楼门口。3月25日,记者从杏花岭区法院了解到,为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日,杏花岭区法院审结了我市第一例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杏花岭区某小区,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遂将家中铁质电脑主机从七楼的窗户扔出,坠落到行至单元楼门口公共人行通道处的徐某某身旁,徐某某当场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主审法官解释, 随着城市日趋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楼抛物、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现象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大家要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要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陈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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