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在地震预警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预警工作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成果应用。
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协助学校和医院等重点单位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网络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哪些重点行业或区域需要开展地震预警处置相关工作?
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接收到破坏性地震预警信息,应当按照各自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和地震预警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版图文由太原市防震减灾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