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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 先内部复核再签发

省司法厅《指导意见》全国推广
  本报讯  日前,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并细化司法鉴定内部复核工作方法和程序,此举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并在全国总结推广。“内部复核相当于为每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又加了一道‘安全锁’”,5月24日,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旨在加强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内部审核和质量把控,从而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客观性。《指导意见》明确,鉴定复核人的执业范围应当包含复核案件鉴定事项对应的专业领域,鉴定机构要建立鉴定复核人AB角制度,确保每一个司法鉴定案件均有鉴定复核人及时履行复核职责。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机制已在我市全面落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科副科长张峰介绍,本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2016年司法部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复核人的条件、复核程序、复核内容等,更具可操作性。

  据了解,针对存有异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若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复核。在此基础上,内部复核流程指的是,司法鉴定案件通常由两名鉴定人共同出具鉴定意见后,由鉴定机构内未参与本案的鉴定复核人进行内部复核,再由机构负责人签发,这样如同加了一道“安全锁”,避免鉴定意见出现纰漏,提高了鉴定工作的准确率。

  《指导意见》还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既要对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复核,也要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其中,司法鉴定程序复核主要针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人执业资格、回避情形、现场勘验、过程记录、鉴定时限、文书格式等;司法鉴定意见复核主要包括对技术标准、规范的遵守和采用、鉴定过程的描述、鉴定材料的选取和使用、分析说明的逻辑性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司法鉴定复核人完成复核工作后,要按照统一格式出具复核意见,承担复核责任。(辛  欣、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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