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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暴 当然是见义勇为

  公民制止家暴,是否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这个问题在北京有了明确答案。6月10日,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明确表示: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止他人的家暴行为等情形,符合确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依照定义,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行使家庭暴力,对其造成伤害,不论情节轻重,都是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上述标准为尺,制止家暴理所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然而,在各地有关部门过去的实践中,却并不是所有主动出手的“义士”都能得到此般对待。

  由于没有明确说法,制止家暴的行为想要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很可能被认为“不够格”,另一方面,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落后观念,也影响着社会对制止家暴者的道德评价。在个别极端案例中,甚至有人因为制止家暴,反而将自己卷进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官司之中。这些令人遗憾的事实,都在无形之中阻碍着更多人制止其身边的家暴行为。这既不利于塑造邻里友好、守望相助的社会氛围,也绝非家暴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福音。

  家暴分子施暴时,周围大概率不会有监控探头。而在这种情况下,有机会第一时间阻止家暴的,很可能是现场附近的邻居或路人。过去,受限于过时的家庭观念,人们面对此类现象难免心怀顾忌。许多人恐怕都从长辈的口中听到过“清官难断家务事”之类的告诫。然而,在法治社会中,我们无疑希望能有更多愿意管这个“闲事”的人。这时,由有关部门出面明确此类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其进步意义无需多言。

  对普通人而言,主动站出来制止与自己无关的暴力行为,需要不小的勇气。这时,究竟是来自社会的鼓励多一点,还是潜在的顾虑多一点,必然会影响当事人内心“天平”的朝向。当然,绝大多数见义勇为者都不会是为了“见义勇为”名分出手救人,但是,能否公正地给予他们应有的对待和表彰,却决定了社会大众会为此感到鼓舞还是寒心。

  有关部门的明确表态,既可以解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也能促进公众关注身边的家暴迹象,为潜在受害者营造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

  (据中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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