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的高温晴热天气,给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带来“烤验”。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明确,高温津贴不得以降暑饮品等实物冲抵、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
虽然烈日炎炎,但有不少工作,还需要去坚守,比如核酸检测人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交通警察、快递小哥等等,正是因为他们的坚守,我们的城市才得以正常运转。对此,我们除了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外,还应该及时依规发放高温补贴,提供各种防暑用品,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安心工作,倾情奉献。
早在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及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对此,我市也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管理。但劳动监察部门发现,也有个别单位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或者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不发高温津贴,有的甚至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而一些职工并不了解相关规定,或是缺乏维权意识,对此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省人社厅今年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高温津贴不得以降暑饮品等实物冲抵,且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内,让个别用人单位无处“钻空子”,给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更细微的保障。同时,对于不同高温范围的作业方式也作出详细规定,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避免发生影响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
但除了相关部门的规定外,用人单位也应该主动作为,按时依规发放高温补贴,及时补充防暑用品。高温津贴看似事小,其实事关企业发展,防暑用品看似“礼轻”,其实包含的情意深重。作为企业,只有员工管理更人性化,才能使企业发展更有动力,只有更规范化,才能让企业更有持续发展力。把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备好防暑降温用品这些“小事”做好,事关企业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也事关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