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明确表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11个领域的55项行政执法职权将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
此后,露天焚烧秸秆、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等违法行为都将由乡镇、街道进行执法。
下一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协调推进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辛 欣、李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