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林强调,要坚持科学性、针对性和约束性,确保条例与最新的上位法既沿袭相承,又补充完善,着力解决当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要注重整体性、特色性、配套性,以“城”为单位立法,对太原有别于其他城市特有的历史文化,应提出特色的保护要求,并制定具体办法引导合理利用。要突出传承性、融合性、社会性,挖掘整理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背后蕴含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增强太原人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推动保护利用与文旅、教育、科研、科普等有机融合,激发全社会共同保护利用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积极性。(阎轶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