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加强
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制定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和申诉、投诉、举报机制。
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