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制度规定,一年内发生1起煤矿一般事故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未按要求落实煤矿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等情形,均在约谈范围之列。约谈对象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上一级公司分管负责人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分管负责人。较此情形严重的,除约谈煤矿、煤矿上一级公司外,还将约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情形发生后,将在30日内启动约谈程序。为确保约谈效果,切实压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申 波、王清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