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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今起施行

野生动物“肇事” 受害人可申请补偿

  本报讯  野猪毁庄稼、野兔啃草场、花豹咬伤咬死家畜,乃至野生动物伤人,大家该怎么办?2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自3月1日起,《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今后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可申请补偿。

  省司法厅、省林草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些年,随着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观念不断加强,全省85%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同时,随着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空间不断扩大,种群数量大幅增加,也给家畜家禽和农林作物造成一定的危害,群众要求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呼声强烈。

  《办法》中所说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办法》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草部门应及时勘查现场,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勘查报告。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在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或者人身伤害救治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补偿。

  县级林草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受理人姓名、工作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报告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和申请补偿,并在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

  《办法》同时明确了几种不予补偿的情形。攻击、挑逗、违规饲喂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狩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或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非圈养的家畜家禽受伤或者死亡的;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和经济林木被毁坏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总而言之就是,“不可预见的、被动的”在补偿之列,“主动攻击、挑逗野生动物等可预见的”不予补偿。

  (刘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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