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由市委管理并纳入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辞职、降职、退休等原因离任时,应当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办法》规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的业务指导;离任领导干部及原任职单位对移交资料及相关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中存在隐瞒重要经济事项、交接不清等情况,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通过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一是有利于厘清责任,让离任者交得清楚、继任者接得明白,对规范权力运行、落实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有利于推动单位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机制,不断健全管理制度、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三是有助于继任领导迅速摸清家底,全面了解单位情况,保障工作有序衔接,较好地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同时也为经济责任审计和干部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贺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