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要求,评查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案件审理部门具体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要做实做细日常评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结合报批、备案案件等审理工作同步开展评查并及时通报反馈;要定期开展全面评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5年实现对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评查全覆盖;要针对性开展专项评查,对重点领域、特定案件或者一段时期内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评查,深入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督促整改。
意见指出,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法。坚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等为基本标准;成立评查组,采取评分制,分别评定为优秀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4个等次。充分发挥评查引导作用,对被评查单位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解决案件质量问题,以及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情形予以加分;对被评查单位经评查反馈后未整改到位,再次出现同类质量问题的情形从重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