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宝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太原是一座具有2500年建城史的历史文化名城,2011年被国务院评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市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41处,历史城区2处,历史文化街区5处,历史文化风貌区8处,挂牌的历史建筑85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11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2009年曾制定出台《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在促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效。
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中央重要会议中,多次在国内考察调研时,就坚定文化自信、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做出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2021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18年省政府出台《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以来我市实行了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改革、执法体制改革。2009年出台的《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中相关内容已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急需制定出台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法律和上位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等。
参考的其他地方条例主要有:近年来出台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济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三、起草的主要过程
2022年4月,市住建局成立立法工作小组,由名城保护管理部门、名城规划编制团队、律师团队相关人员组成,完成《条例(草案)》初稿。5月至7月,在市人大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对《条例(草案)》两次征求部门、区县、相关单位意见,进行公示,召开了两次《条例(草案)》修改研讨会,并多次修改完善。8月8日《条例(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整体分为总则、保护体系、保护规划、保护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七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名城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条例》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保什么”:落实应保尽保,保护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保护对象包括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山水格局和城址格局、河湖水系、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等;创设预先保护制度。二是明确“怎么保”:以保护规划为依据,细化保护要求,明确保护规划体系,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建立评估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三是明确“怎么用”:通过政策引导,引入文化和服务功能,结合非遗传承等对历史文化资源统筹开发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从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条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部分名词进行概念解释及废止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一并上报,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