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该名录。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事业单位被列入名录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主动落实《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名录的名称、重点单位类别、筛选条件、名录的调整等方面均与往年不同。纳入名录的对象不再仅局限于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即使排放量不大,也纳入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每年都会公开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照生态环境部《管理办法》规定,2023年起更名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且较往年新增了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类别。名录中的单位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条件筛选出来的,包括连续跟踪的排放大户、生态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以及需科学管控环境风险的单位等。
本年度名录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将符合筛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对应类别的名录,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新。名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促进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即使排放量不大、但受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如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单位),在科学发展的同时承担更多污染治理、风险管控的社会责任,并为地区生态环境向好而作出更多有益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