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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印发《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

  本报讯 9月19日,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入开展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劳模疗休养工作和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实施对象、内容时间、经费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对劳模疗休养面向基层一线、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活动实现组织人次逐年稳步提升等均作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参加对象为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模疗休养面向基层一线,优先安排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发挥骨干作用的和符合条件的年龄较大的劳模。

  劳模疗休养每年应分级、分批进行,每批一般不超过100人。每年疗休养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5岁以下劳模总数的五分之一。每批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含报到日和返程日)。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以全国劳模疗休养基地或省级劳模疗休养基地为主。疗休养期间原则上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活动,住宿地点不变。

  劳模疗休养期间,将开展体检、理疗等,帮助劳模放松身心;通过精心安排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等,帮助劳模拓展视野、把握时势;采用劳模座谈、事迹报告等形式,增进劳模彼此了解、互学互鉴;创造同行交流、短期培训等机会,促进劳模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省总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费用标准一般省外每人不超过6000元、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省内每人不超过5000元、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900元。(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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