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文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7月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太原市大数据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制定了详细的二审工作计划,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统一审议期间,法制委根据魏民主任要求,在何爱萍副主任带领下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座谈等活动,听取各有关方面关于修改情况的意见建议。9月14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该草案修改稿。10月12日,市人大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草案修改稿。10月13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草案修改稿。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下,经过三个多月的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情况
修改时我们坚持和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突出讲党性,严格按照市委常委会通过的立法工作计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具体要求,深入开展工作;二是注意衔接性,处理好与上位法的关系,吃透相关政策精神,不与上位法抵触,不重复立法;三是坚持可行性,立足我市实际,针对我市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四是加强针对性,秉持“需要几条,制定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的审议修改思路,不搞“鸿篇巨制”,言简意赅、有的放矢,确保条例能用、管用、好用。草案经过反复修改,细化了部分条款、删去了重复规定、理顺了条款顺序。现草案修改稿共三十二条。
二、修改工作的主要过程
一是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市人大代表点对点寄送草案征求意见稿300余份;征求164名立法咨询库成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太原日报、人大常委会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赴市政协专门召开立法协商会,听取政协委员的修改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189条,为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理基础。
二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先后赴千峰街道、中吕律师事务所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人大代表、驻地单位的意见;赴大数据企业听取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意见;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了解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的重点难点;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把关。通过调研座谈,使法规更贴合我市实际,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真实意愿,从而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结合实际认真修改。全面收集、研究国家和我省关于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吃透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在此基础上,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收采纳。多次召开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修改法规工作会议,逐字逐句研究,反复推敲打磨,力求提交的草案质量更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和法制委组织的调研、座谈、论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原题目表述不完整,且与条例草案内容不相符。为确保条例逻辑贯通,建议修改。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建议修改为“太原市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二)关于部门职责。在调研、座谈、论证和立法协商过程中,有的专家、政协委员提出,网信部门在保障数据安全方面十分重要,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网信部门的职责。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编制和网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增加:“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五款)
(三)关于首席数据官制度。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设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提出质疑。法制委和大数据局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政策,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并在论证会时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大家认为首席数据官制度在促进数据、业务、技术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和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十分重要,且全国已有二十多个城市推行了首席数据官制度,因此建议保留并予以完善。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益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管理与业务协同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首席数据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关于数据安全保障。在常委会审议和调研、座谈、论证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应在保障数据安全前提下促进发展,建议增加相关条款。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太原市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安全、稳定、可信、可追溯的数据环境,制定信息开放共享、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需要保护的数据。”(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并建议增加“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关于政务信息安全。近期,市委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政府外包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企业、专业机构建设运维信息系统或者采用社会网络平台提供对外服务,应当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业务连续性、可移植性,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防止数据资产流失,保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此外,为了逻辑上更加周严,法制委对条例草案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草案修改稿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市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