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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开放

太原4件案例入选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截至目前,太原法院入库参考性案例4件,覆盖刑事、行政案件类型。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目前,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

  太原法院入库的4件案例为:

  一、太原中院审理的“王某、谢某诉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9年,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载明某区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王某、谢某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2020年,王某、谢某与某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交付了被征收房屋,某区街道办事处也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征收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2021年,王某、谢某在为新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其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王某、谢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区街道办事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迁后未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清单,导致房屋迟延办理注销登记,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责令某区街道办事处履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及被征收房屋清单职责。 

  二、太原中院审理的“污染环境案”

  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7月,该公司经营的十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田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无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自倾倒、处置,并让公司工作人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田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迎泽区法院审理的“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单位太原某公司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负责清运、焚烧处置山西省太原市六城区医院及诊所的医疗废物。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该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预谋决定将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外排倾倒,该公司环保部及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将污水排放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沟村、港道村土地中。经监测、鉴定,倾倒的污水含有汞、镉、铅、铜、铬、锌等重金属。污水倾倒致倾倒地点及周边土壤氯离子和全盐含量升高,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各被告人作为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污水处理工作人员,主观上对公司处置医疗废物经营范围及污水不得外排的规定明知,客观上未经环保监管部门批准私自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倾倒在厂区附近村庄土壤中,对倾倒场地的土壤造成损害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四、迎泽区法院审理的“卢某滥用职权案”

  某县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履行查验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的职责。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卢某担任某县煤焦管理站站长,其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违反相关规定,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集体开会方式决定将出省的8692.5吨煤炭改为焦炭收取运销服务费,给国家造成应收而未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52万余元和对无煤炭销售票罚款4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一审宣判后,卢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 任 蕾 通讯员 白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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