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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有尺度 也要有温度

马腾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6月30日公布今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太原市一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不予处罚案名列其中。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太原日报》7月2日)

  “首违不罚”是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和突破,让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性的关怀与宽容。

  一些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能是由于公民或企业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疏忽大意,或者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如果只是“一刀切”地予以处罚,可能会让一些原本有意愿遵法守法的公民或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对法律产生畏惧和抵触情绪。而“首违不罚”给予了行为人一次改正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在认识到错误的基础上,自觉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犯错。

  “首违不罚”有利于提高执法的社会效果。执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引导公民守法,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如果对于首次轻微违法一律处罚,可能会导致执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抵触情绪。而“首违不罚”通过教育、警示等方式,让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的目的。这种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模式,更容易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善意和温暖,从而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能够更好地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违不罚”会不会影响严格执法,让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范,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灵活运用。“首违不罚”体现的是执法的精准性和灵活性,并不是对所有首次违法都“网开一面”,而是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通常是针对一些危害后果轻微、行为人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与严格执法并不冲突,对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一定会严格执法。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做到既不纵容违法,又不过分严苛,实现执法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当然,“不罚”之后并不是放任不管,要使“首违不罚”这一政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方面,要明确“首违不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政策不被滥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不罚”的后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真正改正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是法治与人情的有机融合,是对以人为本原则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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