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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新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4元、二类11.8元、三类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3.2元、二类22.1元、三类20.9元。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对照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为一类,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2元;阳曲县为二类,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1元;娄烦县为三类,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9元。

  (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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