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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要慎用

  本报讯 3月26日,清徐法院发布消息,在近年来受理的一些案件中,部分当事人把管辖权异议当做拖延诉讼、逃避责任的手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明显缺乏正当性,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司法秩序,违背了诚信诉讼原则。近期,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一些当事人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其予以警示。

  2月,清徐法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酒业公司、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应由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临汾市某区法院审理。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即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货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清徐县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清徐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某酒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清徐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今年3月,清徐法院受理原告河南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公司、太原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山西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太原市某区法院管辖。由于该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清徐县,因此清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该院因此向山西某集团公司发出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更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在考虑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秉持诚信原则,尊重法律,审慎为之,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任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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