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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联营 提升跨境服务

  本报讯 为推进跨境法律服务,近日省司法厅发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相关规定,为我省企业和群众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近日,省司法厅印发《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定于202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就香港、澳门律所与内地律所在我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基本原则、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合伙联营律所参照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或澳门律所派驻的律师办理;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合作办理。(辛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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