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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飞行活动 维护低空安全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须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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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低空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3月17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太原市无人机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告,要求无人机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进行实名登记。

  通告明确了无人机的登记采集范围、登记采集方式、飞行安全规范及法律责任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无人机所有者可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公安机关对采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

  通告要求,民用无人机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可登录UOM官网进行空域查询,网址为:https://uom.caac.gov.cn。  

  管制空域是指: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在管制空域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由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发布的适飞空域内,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重大活动期间临时管制空域,按照我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提前申报或暂停飞行。

  太原公安提示广大无人机所有者及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规范飞行,共同维护空中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对拟飞地是否为管制空域或适飞空域情况不明的,请提前到拟飞地公安派出所咨询。(杨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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