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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暑期高温劳动保护工作

  本报讯  为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企业高温天气用工管理,7月7日,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严格做好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省总工会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高温作业防暑降温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及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持续优化生产工艺、作业流程,落实通风、隔热、降温各项举措,配齐防暑休息场所及设施,持续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平台企业应关心关爱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化派单模式,管控作业时长,落实好防暑降温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暑降温、高温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分级作业管控规定,日最高气温40℃以上,全面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37℃至40℃之间,室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长不超过6小时,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严禁开展室外作业;35℃至37℃之间,必须采取轮班换休模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长,严禁安排露天作业人员加班。

  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240元/月,不得以防暑饮品等实物冲抵、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时的,不得克扣、降低劳动者工资。

  针对高温作业认定、津贴发放、工时调整等争议事项,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商定,可签订高温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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