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中心是指由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企业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申报主体须为在山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和项目、固定场所及必要科研条件,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并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申请享受政策的,还须满足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80人、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等条件,同时须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悉,“十五五”期间我省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资格核定,申报主体须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后,由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公布结果。经核定符合享受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于已征应免税款,依申请予以退还并按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