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成某未经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授权,将宁化府相关食醋的包装及标识邮寄给河北男子李某,由其仿制出大量文字、图形、色彩等外观一致的“宁化府”“益源庆”商标标识及包装。随后,成某安排清徐县人时某从晋中市榆次区一醋厂购入大量陈醋。
2018年初,成某和清徐县人董某将仿制的商标标识、包装塑料壶、包装玻璃瓶、外包装纸箱以及灌装机、喷码机、封口机等送至时某、李某娥处,组织时某、石某、李某娥、时某某、赵某等人在家中灌装食醋。完成灌装后,成某伙同董某、韩某将假醋藏匿于我市西峪街一租来的库房,分送至各销售点售卖。
其间,贾某、耿某等7人明知成某销售的宁化府陈醋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低价购进在网上销售或零售。
2020年8月至10月,成某、李某、董某、贾某等16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尖草坪区检察院指控,成某等人销售假冒宁化府醋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53万余元;贾某、耿某等7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同时,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综合考虑自首、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