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王某以“投资旅游发展项目获得高额利息”由头,向不特定人群开展宣传,并在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底,康某应聘进入投资公司担任文员,2014年3月起担任业务员,直至公司倒闭。其间,康某负责向客户宣传投资项目并带领客户外出考察,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
2019年底,9名投资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9人投资总额108万元,实际损失99万余元。其中,8人是康某的客户,投资金额为6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1万余元,康某非法获利1.2万元。
在审查批捕阶段,为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向康某、王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促使二人认罪认罚,并督促家属退赃退赔。最终,王某家属退缴赃款99万余元、康某家属退缴赃款1.2万元,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全部挽回。
考虑到王某、康某的犯罪事实及追赃挽损等情节,万柏林区检察院依法对康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对王某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