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然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即使王某不在小区居住,也应该缴纳物业费。但是当王某不缴纳物业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王某主张物业费,但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等方式来催缴物业费。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邓伟

